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实践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实践教学是高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内容,为确保实践教学工作正常开展,并使有限的资金得到充分有效的使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项目与内容以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践教学环节的经费标准
1.校外实习(训)
(1)集中实习(训)
l 认知实习(参观):市内标准:15元/人/天;市外标准:30元/人/天。
l 专业实习(训):市内标准:100元/人/周;市外标准:150元/人/周。
(2)分散实习(训)
经学校审核同意的分散实习(训),补助学生交通费20元/生/周。
(3)顶岗实习(训)
经学校审核同意的顶岗实习(训),学校给予实习(训)学院每次2000元,用于联系实习单位,但要求每次实习(训)人数不能少于50人。
2.校外社会实践
(1)集中社会实践
市内标准:40元/人/周;市外标准:90元/人/周。
(2)分散社会实践
经学校审核同意的分散社会实践,补助学生交通费20元/生/周。
说明: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组织开展的“两课”分散社会实践教学活动不按此标准执行,学校每学期给予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5000元,用于对学生先进个人、团体等进行奖励。
3.毕业论文(设计)
20元/生。
4.校内实践教学活动的耗材
文科最高不超过100元/人/4年;理工科最高不超过600元/人/4年。
5.艺术类专业,实践教学经费实行包干制,按1120元/人/4年标准执行。
二、实践教学环节经费使用范围与办法
实践教学经费应坚持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包干使用的原则,在保证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安排实践教学活动,努力做到按预算、不超支,发挥有限经费的最大使用效益。为节约实践教学经费,实践教学活动应本着就近原则,尽量安排在省内。不符合财务制度的使用项目以及非实践教学活动项目支出,不可在此项经费中开支。
1.校外实习(训)
(1)校外实习(训)经费使用范围为实习(训)场地费、交通费、住宿费、学生实习(训)过程中的材料消耗费、实习(训)单位指导教师的讲课费、适当的招待费等。
(2)院(部)检查实习(训)费用不得超过院(部)该次实习(训)教学总经费的10%;直接用于学生实践的经费不少于院(部)该次实习教学总经费的80%,主要用于实习(训)场地费、学生交通费、住宿费、材料消耗费、接收实习(训)单位的指导教师讲课费、管理费等。
(3)用于联系实习(训)单位或实习(训)基地的礼品、招待等费用不得超过院(部)该次实习(训)教学总经费的10%。
(4)指导教师差旅费(包括交通、住宿、生活补助、通讯费)按《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湘外经院财字[2013]1号)执行。
(5)凡补助学生劳务费的实习(训)教学活动,学校按顶岗实习(训)经费标准给予实习院(部)。
(6)校外集中实习(训)经费可在教学活动实施前2周到财务处借支,于教学活动结束后1周内提交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并凭正规票据到财务处报销。
(7)校外分散教学活动,补助给学生的交通费直接打入相应学生的银行账户。
(8)实习(训)教学经费不得用作学生实习(训)以外的开支,实习(训)期间学生旅游活动等费用不能在实习(训)经费中开支。
2.校外社会实践
参照第1条“校外实习(训)”经费使用。
3.毕业论文(设计)
(1)毕业论文(设计)经费只包括学生资料查阅费、论文(设计)打印费,其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的实验耗材费、设计制作元器件费等参见本办法中 “校内实践教学活动的耗材经费标准”执行。
(2)毕业论文(设计)经费直接打入相应学生的银行账户。
4.校内实践教学活动的耗材
(1)校内实践教学活动的耗材是指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校内实验、实训、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原材料、电子元件、低值易耗品等。
(2)各学院根据实际教学需要,按文科不超过25元/人/年、理工科不超过150元/人/年列入预算。
(3)各学院填写好当年所需实践教学耗材申购计划,经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核、学校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后交物业公司进行统一采购。
三、其它事项
1.校外实习(训)、社会实践期间,应明确一名教师管理各种经费的使用,及时做好开支记录,妥善保管各种票据,按规定及时办理报账手续。
2.学生去校外集中实习(训)、社会实践,因费用较高不能全部由学校标准经费解决时,其差额部分由学生自理或院、系自行解决。
3.学生应遵守实习(训)、社会实践单位的有关规定,学生因违纪或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能报销。
4.校内外进行的实践教学活动中,本校指导教师的课时量按《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湘外经院教字[2012]13号)执行。
5. 学校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各教学单位的实践教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随机检查,如发现有挪用、挤占实践教学经费的现象,将追究院(部)负责人责任。
6. 校外实践教学过程中,实践单位支付给学生的劳务补助,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否则,将追究相应单位或个人责任。
7.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实践教学经费标准另参见相应规定。
8.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和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