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2009制订,2013年修订) 湘外经院教字【2013】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实习是高等学校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可缺少的重要实践环节,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校外实习教学基地是指具有一定实习规模并相对稳定的学生参加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场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修订《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湘外经院教字【2009】16号)。
第二章 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
第二条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的建设要以学校与社会结合为前提,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基础,以提高教学质量为首要目的,以有效措施为保障,既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又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努力做到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利于教师的科研活动和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高专业整体水平。
第三章 建设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的原则
第三条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由学校或学校授权院(部)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商共同建立。
第四条各学院(部)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习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设校外实习教学基地。
第五条根据专业与地方经济发展情况,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应专业对口、相对稳定,并尽可能立足长沙周边地区,既便于开展工作,又有利节约经费开支。
第六条学校优先支持层次较高、接受我校师生人数较多的实习教学基地的建设。
第七条新建的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应优先考虑那些符合实习教学要求,经过多次实习,但尚未签约的单位。
第八条坚持合理布局、点面结合的原则。“点”即有选择地重点建设几个高质量的校级实习教学基地,“面”即建设一批覆盖各专业的院级实习教学基地。
第四章 建立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实习教学基地应满足我校完成实习教学任务的要求;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接受我校有关专业一定数量的教师与学生开展实习,为实习提供场地和相应的指导人员。
第十条实习教学基地建设双方应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经费问题通过校企共建的原则,走共同建设、共同发展的道路。
第十一条实习教学基地能够满足实习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方面的条件。
第十二条实习教学基地与我校合作关系紧密,能与“产、学、研”一体化和学生就业相结合。
第五章 学校与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学校权利和义务:
1.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技术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成果转化等方面对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单位优先给予考虑。
2.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可优先选聘有关毕业生。
3.学校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制定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提前送交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并委派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4.参加实习的指导教师和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单位权利和义务:
1.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单位按学校提供的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要求,委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参与指导。
2.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对我校实习学生有关收费给予优惠。
3.实习教学基地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使实习教学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4.实习教学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制定实习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5.在长沙市区以外的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妥善安排实习师生的食宿、交通等事宜。
第六章 实习教学基地的管理
第十五条实习教学基地的确定要经过充分调查研究与协商,确定能够促进学生专业应用能力的提高,能够满足实习教学基地的要求,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学校教务处或学院(部)与该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并挂牌成立。
第十六条建立实习教学基地要签订合作协议,其管理按实习教学基地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但必须建立保证教学任务完成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制度。基地的调整与撤消,应经合作双方协议同意。
第十七条实习教学基地一旦确立,所属学院(部)应与基地商定双方管理模式与档案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第十八条实习教学基地成立后,所属学院(部)应每年对实习、合作等情况做出总结,该总结由实习教学基地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于学院(部)存档。
第十九条各学院(部)要加强对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实习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习教学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实习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情况,将作为各学院(部)教学评估的重要条件。
第七章 实习教学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第二十一条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实习教学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经协商可由学校(教务处)或学院(部)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建立实习教学基地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实习教学基地、有关学院(部)各执一份。
第二十二条实习教学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合作目的;(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3)双方权利和义务;(4)实习师生的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5)协议合作年限;(6)其它。
第二十四条学校与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后,实习教学基地可挂“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实习教学基地”铭牌,具体名称由基地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章 实习教学基地的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为促进实习教学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教务处应会同有关学院(部)不定期地到基地检查、评估实习教学情况。对协议到期的实习教学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九章 实习教学基地建设经费
第二十六条各学院在制定年度经费预算时,应一并制定下年度实习教学基地建设经费,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建设立项审批表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建设立项审批表
申报部门:年月日
基地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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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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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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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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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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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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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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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教学基地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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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教学基地仪器设备总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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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联络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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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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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教学基地现有指导教师( ) 人,其中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初级及以下职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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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接 受实 习情 况 |
专 业 |
实 习 类 别 |
可接纳学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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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 基地 条件 概况 |
包括企业规模、企业在行业的优势、社会信誉、技术能力、管理制度、基地运行管理模式、现有设施设备和教学资源、师资队伍、实习生活条件等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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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 基地 条件 概况(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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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部)审核 意见 |
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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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 处审 核意 见 |
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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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校领 导审 批意 见 |
主管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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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由学院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留所在学院存档,一份教务处备案。本表可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