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和《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修订)》(湘外经院学字〔2013〕44号),现就我校开展2016年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全日制国家任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学生。
二、评定基本条件:
1、品学兼优且已获得2015—2016学年度校一等奖学金;
2、学业成绩和综合考评排名必须在评选范围的10%以内;如排名在10-30%之间,需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三、指标分配: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计划,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为42人。我校实行等额评定,按照各学院全日制国家任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占全校全日制国家任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本、专科总人数的比例等额确定国家奖学金指标分配。各学院指标分配如下:
学院 |
名额(人) |
学院 |
名额 |
外语学院 |
4 |
艺术设计学院 |
4 |
商学院 |
12 |
音乐学院 |
3 |
管理学院 |
6 |
机械工程学院 |
3 |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
5 |
文法学院 |
2 |
体育学院 |
2 |
国际学院 |
1 |
合计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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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奖励金额:8000元/人。
五、评定程序:
1、学院要加强国家奖学金的宣传,通过采取召开班会、出板报等多种宣传方式使每一位学生知晓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政策,动员符合条件的学生自主申报。
2、学院要成立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学工干事、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其中学生代表不得少于5人,且必须为非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
3、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直接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学院对申请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预申报跟踪培养情况进行评分。因国家奖学金是国家为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而设定的,应“着重突出学生学习成绩和现实表现”,根据这一原则,为避免主要考察答辩表现情况,相应分值和遴选程序规定如下:
(1)学生成绩占60%,参与社会实践及所获荣誉占30%。首先根据这两项得分进行第一轮排名,按照分配指标和初选人数比例控制在1:3以内确定参加答辩的人选。
(2)对于确定参加答辩的人选,各二级学院应将其成绩、表现、第一轮得分及排名等基本情况在学院醒目位置进行第一次公示,并在答辩前对答辩人选进行培训。
(3)答辩表现占10%。由各二级学院组织,答辩评委应具有广泛代表性,答辩时现场评分。
(4)答辩结束后,根据学习成绩(占60%)、参与社会实践及所获荣誉(占30%)、答辩表现(占%10%)三项总分进行第二轮排名,再按从高到低的原则依次选取指标规定数的同学确定为本学院国家奖学金推荐人选。
(5)将本学院国家奖学金推荐人选在学院醒目位置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复印件于2016年10月20日前送学生工作处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左率老师。
4、学生工作处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将申请材料送相关单位审核申请人的学习成绩、表现等情况。
5、学生工作处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将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6、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初步名单后,由学生工作处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间如对公示人有异议的,学生工作处核实情况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复议结果将再次进行公示。
7、学生工作处将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名单于2016年10月25日前报湖南省教育厅。同时,组织学院登录湖南省资助管理系统,按要求录入学生信息并提交。
六、工作要求:
1、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的评定,应严格按照《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修订)》(湘外经院学字〔2013〕44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奖学金预申报工作的通知》(湘外经院学字〔2016〕1号)文件规定执行,确保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2、本次评定通过公开答辩确定推荐学生名单。答辩前,各二级学院应制定详实的答辩方案,选取综合排名靠前的学生进行答辩,答辩结束后应现场公布拟推荐至上级部门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答辩方案经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后交学生工作处左率老师处备案。学院确定答辩时间和地点后,提前2天告知学生工作处左率老师。
3、个别学习成绩不是特别突出的特殊情况学生,须获得由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颁发或具有政府背景的组织颁发的有影响力的奖项,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同意后,才能参加学院组织的答辩。
4、本次评定以学生在2015-2016学年度取得的成绩和荣誉为主要依据。
5、托德本森奖学金获得者不再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可以同时申请,但不能同时获评。国家奖学金和校奖学金的奖金发放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发放,但荣誉同时享受。
6、当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超过建议指标时,同等条件下,原则上按总成绩排名以及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的情况综合确定建议名单。
7、如有专业排名靠前的学生没有入选建议名单,学院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进行说明。
8、进入学院推荐的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的学生应填写并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统一使用学校提供的样表,不得更改表格的内容、格式,或使用自制表格。推荐理由、院(系)意见栏及签名之处,必须由相关负责人亲手签写。其他内容可以使用电脑录入。不得涂改或出现空白项(如该项无内容,请使用斜杠标明)。表格必须正反双面打印,不得随意增加页数。每人一份一页。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上报材料不予退还,各学院根据需要自行准备存档材料。
认真填写并打印学习情况、获奖情况和申请理由等内容,要客观、真实。年级、学院、学校分别签署意见。对于不认真填写、不能全面反映获奖学生突出事迹的申请材料将视为放弃评选。
(2)成绩单:应是从教务系统考试成绩库中打印出来的,须有学院教务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3)获奖证书复印件(只需评定学年度的)。
(4)一寸免冠彩照(电子版)。
以上材料第1—3项应当用A4纸打印(复印),制作封面(无需彩打),按顺序装订成册后提供两份至学生工作处学生事务中心;第4项还应当提交电子文档。纸质文档及电子稿请于2016年10月18日前交至学生工作处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左老师处。
9、学院评定工作完成后,应于2016年10月20日提交书面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
七、其它事项:各学院国家奖学金答辩组织及评审等费用,由各学院自行筹集、支出。
附件: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2016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