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和《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修订)》(湘外经院学字〔2013〕45号)有关规定,现将我校开展2016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获得2016年国家助学金,且获得2016年校奖学金的全日制国家任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学生。
二、指标分配: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计划,2016年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为791人,我校按照各学院全日制国家任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人数占全校全日制国家任务二年级以上学生总人数的比例等额确定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具体名额分配如下:
学 院 |
名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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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院 |
名额(人) |
外国语学院 |
81 |
音乐学院 |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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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 |
219 |
机械工程学院 |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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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 |
122 |
文法学院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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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学院 |
98 |
体育学院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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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设计学院 |
71 |
国际学院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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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601 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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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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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奖励金额:5000元/人
四、评定程序:
1、学院要加强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宣传,通过采取召开班会、宣讲会或利用QQ群等多种宣传方式使每一位学生知晓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政策,动员符合条件的学生自主申报。
2、学院要成立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学工干事、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其中学生代表不得少于5人,且必须为非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
3、符合条件的学生直接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并打印申请表。
4、学院对申请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本学院建议名单,并在学院教学楼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5、学院将通过初审的学生信息录入资助管理系统,并将签署意见的申请表、获奖证书复印件、学院汇总表及审核报告送学生工作处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学生服务大厅14号窗口)张君俊老师处。
6、学生工作处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将申请材料送相关单位审核申请人学习成绩、表现等情况。
7、学生工作处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将复审确定的学院建议名单汇总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8、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初步名单后,由学生工作处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间如对公示人有异议,学生工作处核实情况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复议结果将再次进行公示。
9、学生工作处将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名单于2016年11月12日前报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工作要求:
1、国家励志奖学金获的评定,应严格按照《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湘外经院学字〔2013〕45号)执行,确保评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认定过程中应坚持择优认定、向本科生适度倾斜的原则,切实将指标落实到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2、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和托德·本森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奖学金的奖金发放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发放,但荣誉同时享受。
3、当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超过建议指标时,原则上按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综合确定建议名单。
4、如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优秀学生没有入选建议名单,学院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进行说明。
5、《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统一使用学校提供的样表,不得更改表格的内容、格式,或使用自制表格。推荐理由、院(系)意见栏及签名之处,必须由相关负责人亲笔签写。其他内容可以使用电脑录入。不得涂改或出现空白项(如该项无内容,请使用斜杠标明)。表格必须正反双面打印,不得随意增加页数。每人一份一页。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上报材料不予退还,各学院根据需要自行准备存档材料。
进入学院推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的学生应客观、真实地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中填写个人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学习成绩、申请理由。院系、学校分别签署意见。对不认真填写、不能全面反映获奖学生突出事迹的将视为放弃评选。
6、各学院于2016年11月8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的纸质及电子文档报学生工作处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张俊君老师处。报送的材料明细如下:
(1)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2016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附件: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2016年9月30日
